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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特级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03-15 01:48:45]   来源:http://www.99youjiao.com  制度职责   阅读:8986

概要:(二)特级教师由市、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分级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为特级教师创造必要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对年龄较大,教育教学经验特别丰富的特级教师,应选派有事业心、肯钻研的年轻教师协助其总结提炼教学经验。(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特级教师数据库,及时掌握特级教师的基本情况、工作绩效。市教委建设重庆市特级教师网站,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地区特级教师信息变化情况上报市教委。(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引导特级教师合理流动,特级教师应服从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调动。特级教师本人提出在本区县(自治县)教育系统内流动的,须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特级教师在教育系统内跨区县流动的,须报经市教委批准。获特级教师称号后5年内不得调离原单位或所辖区县(自治县)。(五)市教委每两年组织一次特级教师进修学习,或举办特级教师高级研修班,或组织开展调研活动,或组织赴境内外考察等,不断提高特级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科研能力。对考核为优秀的特级教师将予以优先安排。(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和支持特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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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特级教师由市、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分级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为特级教师创造必要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对年龄较大,教育教学经验特别丰富的特级教师,应选派有事业心、肯钻研的年轻教师协助其总结提炼教学经验。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特级教师数据库,及时掌握特级教师的基本情况、工作绩效。市教委建设重庆市特级教师网站,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地区特级教师信息变化情况上报市教委。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引导特级教师合理流动,特级教师应服从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调动。特级教师本人提出在本区县(自治县)教育系统内流动的,须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特级教师在教育系统内跨区县流动的,须报经市教委批准。获特级教师称号后5年内不得调离原单位或所辖区县(自治县)。
  (五)市教委每两年组织一次特级教师进修学习,或举办特级教师高级研修班,或组织开展调研活动,或组织赴境内外考察等,不断提高特级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科研能力。对考核为优秀的特级教师将予以优先安排。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和支持特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资助特级教师著书立说,努力造就一批在市内乃至全国有积极影响的教育专家。对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教育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等在媒体上予以宣传推广。
  (七)建立特级教师导师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给特级教师下达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的任务。鼓励各区县(自治县)建立特级教师导师制,每个特级教师在3年内指导培养中青年教师3至6名,使之成为市级或区县级骨干教师。
  (八)市教委组建特级教师研究会,并分片区建立特级教师分会,为特级教师高水平的交流提供平台。研究分会每学期召开一次研讨会;研究会每年召开一次学术年会,每三年组织一次特级教师优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
  (九)建立特级教师考核评价制度。特级教师的考核评价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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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教师考核档案,每3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和评价。特级教师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考核评价结果报市教委审核、备案。对考核优秀的特级教师给予相应的奖励,对考核为不称职的,停发特级教师津贴。
  第九条市外调入重庆的特级教师的确认
  (一)外省市特级教师调入本市工作且满一年的,须经市教委重新确认,方可享受重庆市特级教师相关待遇。重新确认日常工作由市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市教委每年组织一次重新认定工作。市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区县(自治县)上报的拟重新认定的特级教师进行审定,审定合格者由市教委进行重新确认。
  第十条特级教师称号的撤销
  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调查核实,报经市教委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取消相关待遇,并收回特级教师证书。
  (一)在评选特级教师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
  (二)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触犯刑法的;
  (三)违反师德师风建设相关文件要求的;
  (四)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五)出国后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
  (六)自动离职的;
  (七)其他原因应予撤销称号的。
  第十一条参照管理对象。获得重庆市名师、重庆市中学(中专)研究员的教师在发挥作用方面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8日起施行。19xx年颁发的《重庆市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渝教人〔1998〕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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